江苏常州村民姜毓敏住宅遭不明身份人逼拆,一家三口被迫跨省避难。“拆迁公司”用定位器跟踪被拆迁户,威逼被姜毓敏签拆迁通知书。为了弄清街道房屋征收和“拆迁公司”的合法性,姜毓敏相继到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规划局、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各部门最终确定,钟楼区西林街道拆迁办对于蒋家村地块无征地批文、无用地许可、无拆迁许可、无征收决定。


拆迁前姜毓敏住宅 逼拆后姜毓敏住宅
2013年9月29日晚八点左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邹傅村委前墅蒋家村村民姜毓敏家,来了一帮刺龙画虎自称是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房屋征收与赔偿中心的工作人员,手里拿着拆迁通知书和空白评估,让姜毓敏的妻子徐女士签名,在没有达成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推进“房屋征收”,并对徐女士家进行持续骚扰,并断电。
2013年10月25日,急于征收房屋的拆迁公司,没有了耐性,砸碎窗户姜毓敏家的玻璃,强行进入室内。并对家中的好酒、收藏品、金银等十多万元财物进行洗劫。
不堪骚扰的姜毓敏一家人,在多次报警依然多次被骚扰的情况下,他选择了躲避。他先是躲到江苏武进后又逃到安徽某地,然而当他每躲到一个地方停下时,拆迁公司的人很快都能找到姜毓敏,逼迫姜毓敏一家赶紧搬迁。2014年1月23日,姜毓敏偷偷回家看一下家中的情况,刚到家,拆迁公司就得到了他回家的消息,七八辆车和20多个人将姜毓敏围在家里,报警后在警察的帮助下,才得以脱身。
就在姜毓敏再回到安徽时,拆迁公司立刻给姜毓敏打电话,说知道姜毓敏在安徽的准确位置,这下姜毓敏彻底崩溃了。后来在朋友的提醒下,疑是被人定位,果然在女儿和自己的车底,分别发现跟踪器,姜毓敏在安徽报了警。
“哪里都躲不过去,躲到哪里都被威胁 ”。姜毓敏无处可藏,只能背水一战,他选择了面对。




2013年年11月18日,姜毓敏向常州市区政府、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索取“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邹傅村委前墅蒋家村31号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决定公告”的信息,常州市区政府办公室各部门依法书面回复了姜毓敏,“信息不存在”!
既然“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邹傅村委前墅蒋家村31号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的信息在各部门都不存在,那“西林街道邹傅村委前墅蒋家村31号房屋所在地块”的拆迁就是违法!

告知函
姜毓敏遂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向申请政府该地块的土地转用征收批文,拆迁补偿安置明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向姜毓敏出具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转用和土地征收第8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4】635号)(以下称635号批复),及附件,“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邹傅村委前墅蒋家村31号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是参考(635号批复)转批复的,而姜毓敏认为,参考该批复与他本人申请被拆迁地块的信息是风马牛不相及,此回复是“雷人”回复,姜毓敏随向江苏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3日向姜毓敏出具了不予受理的《告知函》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南京市等9市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18号),告知函称姜毓敏申请的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2014年12月9日,姜毓敏提起行政诉讼,将江苏省人民政府告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书(2014)宁行初字第301号
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原告姜毓敏因认为被告省政府635号《批复》的行为违法,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江苏省政府辩称,635号批复,是江苏省政府对国务院批准行为的转批复,635号批复的实际机关是国务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向原告姜毓敏出具的《告知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法庭上,江苏省政府未能出示国务院635号批复的批文。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之规定,判决江苏省政府撤销省政府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告知函》,责令被告省政府对原告姜毓敏的复议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姜毓敏说,他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时还发现,在农用地转用的村民签字文件上,全村43户仅有4户签字,其中一人还是代签,另一名签名的是位80多岁老人。在该拆迁地段补偿明细中,又莫名其妙的多出20多户。这20多户补偿款去向,他还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目前,姜毓敏正在把以前不具备立案条件重新申请立案,誓将所有违法者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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